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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灯,应急转换装置(应急电源)等消防应急产品 国家标准BG17945-2000
2008-01-15 21:13
国家标准规定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必须设有“主电”、“充电”、“故障”三种状态指示灯。
标准规定在应急灯具充电饱和后,电路必须能准确控制充电电路转入辅助充电状态,防止过充电,以保护电池不致损坏或爆炸。 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电路部分必须有短路保护功能,以防止电池短路,出现起火、爆炸等危险。充电回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内部元件最高温度不超过90℃ 标准规定,电池充电时间在24小时内,必须电池充饱和,而且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超过0.05C5A(容量600mAh,1C5A=600mA,0.05C5A=30mA. 1C5A为1倍充电率. 容量600mAh,1C5A=600mA,0.05C5A=30mA. 1C5A为1倍充电率. ),以保证再次应急时有足够的应急时间。 标准规定在应急照明完成后,必须强制终止电池放电,以保护电池的寿命,电池在所有电量放尽后,会出现“死亡”现象,亦即电池完全失效。电池放电关断电压不低于电池额定电压的80%。 标准规定,所有应急灯具的电路必须采用熔断器保护装置,在电路出现异常时,熔断器熔断,以防止出现危险或损坏应急灯具。 标准规定,在主电供电线路短路、接地等异常时,应急灯具电路必须保证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受其影响,还能够正常应急。 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不能采用铅酸电池。 标准规定,灯具静态泄放电流应小于10-5C5A,以防止电池在非应急状态下放电速度过快。损坏电池。 标准规定,灯具必须设有保护接地端子或引线。以防止人身安全。 标准规定,标志灯的表面亮度必须在15~300cd/㎡之间。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大于10。 标准规定,灯具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大于其额定光通量的70%。以保证在应急状态时,应急灯具有足够的亮度。 在未接入光源、光源故障或光源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小于90℃。 标准规定,主电电压在187V~242V范围内变化时,应急灯具必须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不能转为应急状态。 标准规定,主电电压在132V~187V范围内时,应急灯具必须转为应急状态,即由电池供电。 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主电电压小于187V,即在此电压前,应急灯具应停止应急,转为正常主电供电。 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标准规定,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大于50MΩ,即电源线与壳体之间要有足够的绝缘,以保证不会出现漏电现象。 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必须为阻燃材料制造, 其阻燃性指标氧指数≥32。 应急标志灯的导向标志笔划宽度必须≥10mm,以保证在远距离和浓烟时仍能清楚看到标志逃生。 标准规定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1500V±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