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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2007年09月11日 星期二 17:01
①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②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③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持上述材料,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