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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2008年02月12日 星期二 22: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类别:纳税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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