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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00:06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活动。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1条

申请条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报关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10、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4、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5、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6、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7、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8、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关于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相关证明的函》;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特殊规定: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下列文件材料向直属海关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符合形式审核条件的,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不符合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3、直属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

说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由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许可,应向分支机构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审查后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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