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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贸易是指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的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有益的补充部分。目前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有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贸易和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等。 一、易货贸易的退(免)税规定 (一)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二)易货贸易的特点 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帐户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 (三)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二、补偿贸易的退(免)规定 (一)补偿贸易的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 (二)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但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成品进出口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工厂负担。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贸之间是属代理出口关系,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凭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外贸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的资料见本章第四节的有关内容。 2、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中体现。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为计算依据。 三、小额贸易退(免)税规定 (一)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 (二)对台小额贸易是指经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的单位从事对台湾等地区一定范围内小批量、多品种贸易的业务。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每航次每船直接运进来自台湾的产品、运出大陆产品直接去台湾价值为5万美元(含)以下。在对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装载、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时,海关可酌情在20%幅度内掌握适当放宽。 对边境小额贸易及对台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凡海关作为报关出口,并符合税法规定退税范围和手续的,经批准后,可比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规定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我国自19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一)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范围 试行退(免)税政策的限于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须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二)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程序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到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2、3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三)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注意事项 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免)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