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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新规
2009-08-06 11:52
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分别自2008年1月1日和3月1日起实施。并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一、个体户个税费用扣除标准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本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二、从业人员的个税扣除标准

  《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含义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的其它支出。也就是说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三费”的扣除标准

  《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现行的税法规定职工的福利费、工会会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这样,扣除标准就相应提高;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标准由原来1.5%提高到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即:广告费扣除标注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8%;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对外资企业不受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如:内资企业 1、全年销售(营业)净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不超过部分提取比例0.5%;2、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提取比例0.3%。《通知》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1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最后可以税前扣除的就是其中的60%即:按60万元扣除,扣除上限为年销售收入的0.5%。

  六、实施时间

  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部分条款调整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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