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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写于1987年
在中学文言文的虚词教学中,“之”“其”“而”“以”等词,普遍得以重视:就教材而言,这些词被编入课后练习题中,系统地让学生练习、掌握;就教师而言,这些词在课堂教学中多次反复地加以强调,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但是,在文言文中出现频率虽不如上述虚词高而重要性并不亚于这些虚词的“所”,却普遍没有得到重视,教学者往往不是略而不讲,就是一言以蔽之:所,结构助词,不要翻译。 其实,古汉语中“所”的情形复杂得很,不能一概而论。那些认为“所”就是结构助词的看法,是受了现代汉语的影响,在理论上,语文教学工作者都懂得这个道理:任何字、词的含义,都离不开具体的语言环境,即所谓“词不离句,句不离文”;但对于这个“所”,许多人却偏偏忘了这条原则,以今义释古义,至于以讹传讹,贻害后学。 在古文中,“所”的确有作为结构助词的用法,如: 1.和氏璧,天下所共传宝也。(《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2.夜则以兵围所寓舍。(文天祥《指南录后序》) 但古文中这种用法并不多见。而且,即使作为结构助词来用,除上面这种用法外,“所”也可表被动,仍须对学生讲清。如: 3.世子申生为骊姬所谮。(《礼记·檀弓上》) 4.岱不从,遂与战,果为所杀。(《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而在更多文言句子中,易被人误视为“助词”的“所”,是作为不定代词使用的。如: 5.渔人一一为具言所闻。(陶渊明《桃花源记》) 6.盖余所至,比好游者尚不能十一。(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7.尽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其孰能讥之乎?此余之所得也。(同上) 8.凡所应有,无所不有。(林嗣环《口技》) 在5——8例中,这个“所”放在动词前面,使“所”与它后面的动词组成名词性短语,分别可译为“……的事情”、“……的地方”、“……的启发”、“……的声音”。由于它代替“事情”、“地方”、“启发”、“声音”这类词语(名词),又由于它具体指代的词语是不规定的(与作为代词的“之”相比,“所”显得更虚一些),要视全句的语言环境而定,所以,这个“所”就叫“不定代词”(可参看《古汉语常用字字典》)。 除5——8例这种情况外,“所”作为不定代词还有另一种情况。如: 9.潭中鱼可百许头,皆若空游无所依。(柳宗元《小石潭记》) 10.女亦无所思,女亦无所忆。(《木兰诗》) 这两例中,“所”没有具体指代的内容,只是虚指的事物,可译为“什么”,但不表示疑问,只表示泛指(任何事物)。 如果我们还要追根溯源的话,“所”作为不定代词的用法,实际上是从“处所”这个意义衍变而来的。请看下面的例子: 11.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安之。(《论语·为政》) 12.爰得我所。(《诗经·卫风·硕鼠》) 这个“处所”之义有时也用于抽象意义,表示“恰当的位置”。如: 13.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诸葛亮《出师表》) 当然,“所”还有“左右”“大约”之义,表示大概的数目,与“许”用法相似。如: 14.父去里所,复还。(《史记·留侯世家》) 15.前未到匈奴陈二里所止。(陈同阵)(《史记·李将军列传》) 由上面这许多例子(其中大部分选自初高中课文)可以看出,文言文中“所”字的用法很复杂,而其中出现最多、又最易被忽视、最易被当作“结构助词”错解的,是它作为“不定代词”在文中使用的情况。对此,我们作为中学语文教学工作者,是必须明确了解,必须正确指导学生理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