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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事故车辆是否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2010年05月08日 星期六 18:23

  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由此略见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如果事故发生在晚上则车毁人亡的机率会更高,所幸的是国家规定的交强险以及2008年提高后的赔偿限额多少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事故车辆中,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购买后要从事货物运输,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会将车辆挂靠在某一公司名下。而这些挂靠公司也仅收取些许管理费,所以对那些挂靠车辆都会要求在已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以及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一旦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只要经过事故认定,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有事故责任。那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事故车辆的责任有多少,是全部也好,是主次也罢,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就是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也应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千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这时候就显现商业三者险的优势,由保险公司对余下的损失予以赔偿。该险种通常有一定比例的免赔率,所以在商业三者险基础上再投保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车主就可以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如此对于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事故车辆,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的赔付得到补偿,所以没有必要对于重型货车这样的车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只会加重自己的诉讼成本。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交纳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而且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在周口对于外地申请人一般要求提供现金担保。所以,在损失能从保险公司的赔付得到补偿时,为了不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对事故车辆不必采取保全措施


类别:法律园地||添加到搜藏 |分享到i贴吧|浏览(567)|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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