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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及管理办法
2009-12-08 19:49

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更好的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是对广大青年团员进行公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对于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积极意义,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活动奉行的准则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一章       志愿者概述

第四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山东理工大学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的志愿者。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自愿向学校或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注册登记,成为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专科生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用户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个人注册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个人注册:

(一)到各班团支书手中领取《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志愿服务意向,打印后签字,统一交表至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携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校青年志愿者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志愿者注册证和胸章。

第三章 志愿者管理

 第七条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志愿者组织包括: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于校团委经过相关志愿注册的部分社团

  第八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院团委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负责全校志愿服务行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内部联络、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

  协会设立志愿活动部,负责参与青协举办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对青协发展及举行活动中存在问题提意见。

  协会设立外联部,负责协会的形象塑造和对外联络工作,与大众传媒、资源机构以及校外志愿者组织保持紧密的联系,促进学校志愿者组织与校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设立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对内整体宣传工作,统筹协会活动信息的采集、编辑与报送。

  协会设立网络部, 负责协会的对外整体宣传工作,统筹协会活动信息的采集、编辑与报送,同时负责网站日常维护与信息更新 

  第九条 各志愿者组织必须有明确的发展思路,保证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健全,能够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名单需在校团委组织部备案。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名单需在所在院系分团委和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招募志愿者之后,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对专业性较强、服务对象要求特殊的,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业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本着“谁招募,谁管理”的原则,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招募的志愿者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管理,各学院、部组织招募的志愿者由各学院、部组织进行管理。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要积极为志愿者开展服务创造条件,每学期要对志愿者开展志愿者服务行动的情况作出鉴定。

第十三条 各组织不允许向志愿者收取会费.

第四章 志愿者义务

第十四条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关注国内外志愿服务发展形势,认真学习志愿服务有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了解山东理工大学志愿者行动有关制度、政策和发展状况;

  (二) 自觉遵守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志愿服务有关制度、政策;

  (三) 弘扬志愿服务文化,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四) 文明自律,热情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五)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及时、认真完成所参与志愿服务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

  (六) 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觉接受活动负责人的协调。

  第五章 志愿者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志愿者进行奖励和惩罚,既要依据志愿组织的信息数据,也要考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表现。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评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授予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优秀志愿者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学校推荐其申报各级政府、相关组织设立的志愿服务个人奖项。

  第十八条 活动负责人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因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活动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或填报志愿服务时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担任其他活动负责人的资格和参与志愿服务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校团委向所属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的,或者由于违反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或活动要求、不接受活动负责人协调等原因,影响活动运行或有损志愿者形象的,填报志愿服务手册弄虚作假的,该项目志愿服务时数记为0,且取消参与志愿服务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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