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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通报:从李久明冤案看当今司法体制
2008-05-15 09:47
一.案发缘由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河北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民警唐姝丽正在关窗子时,突然看见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人站在自家阳台上.她刚一喊叫,便被歹徒扼住脖子,用凶器向她乱刺.唐的丈夫郭忠孝也是民警,他闻声跑到阳台,奋力与歹徒厮打.歹徒年轻力壮,郭被打得颅骨,左眼框骨,肩胛骨,鼻骨等多处骨折,手臂和腰部多处被刺成重伤.将郭某刺倒后,歹徒从阳台逃走.
       唐,郭两夫妇呼救,后被送进医院抢救.他们脱险后,唐山南堡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到医院询问案情.夫妇二人怀疑是本监狱的李久明所为.
       李久明,1965年1月生,中共党员,二级警督.1987年,经人介绍,李和妻子刘涛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1988年,他调入冀东监狱;1998年起,他任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几年后,唐姝丽的妹妹唐小萍出现在他的生活里,李久明毫无悬念地出了轨.后来,唐小萍曾多次要求李同妻子离婚,和自己结婚,李久明一口回绝.唐小萍因此不断在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李久明.而且,她行为过激地砸李家玻璃窗,烧防盗门,扎李妻的自行车轮胎,打恐吓电话等泄愤.为此,李久明曾找过在一支队工作的郭忠孝,请他们夫妇帮助劝阻唐小萍.
       唐小萍听到姐姐和姐夫被刺伤后急了,她首先打电话给李久明.听唐小萍说了大致情形,李久明警觉起来.他说:"呆会儿警察来了,你可别乱说,千万别把咱俩的关系说出来."唐小萍回答得很干脆:"晚了,警察已经来了,我已经把咱俩的事都说了."
       当天上午,正上班的李久明被警方带走,理由是涉嫌故意杀人.警方搜查了李的办公室和家里,搜出了钢珠枪一支.16日,警方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刑拘李久明.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二,屈打成招
       
       在此案侦查过程中,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了<控告书>.其中写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子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李回忆:"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里,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
       李久明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三,疑案真相
       2004年7月8日,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了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案犯蔡明新,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之后,蔡表示认罪伏法.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盗窃,被主人发现,他杀人后成功脱逃.此时,被判处死缓的李久明已被关押在看守所2年之久.
四,纠正冤案
       2004年9月3日,某法学家得知此案后,上书中央有关领导,反映李久明一案存在的问题.13日,中央领导作出批示:严查此案,不要冤枉好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随后,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10月7日,河北省公安部厅组成专案组进驻唐山.
       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整整1年.
       2004年12月,涉嫌刑讯逼供的王建军,杨策等7名有关人员被依法逮捕.12月4日,李久明拿到了唐山市中级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48000元.
五,追究刑责
       2005年1月23日,星期日.河间市法院公开审理王建军,杨策等7人刑讯逼供案.庭审分两天进行,在第1天的庭审中,可容纳300人的审判庭座无虚席,一位面容清瘦,略带憔悴的中年人默默地坐在后面,他就是这次刑讯逼供案的受害人李久明.
        2005年5月,王建军,杨策2人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他5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六,冤案反思
       我国<刑诉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体现.应当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尚存"有罪推定"的观念,尤其是在追寻案犯的侦查过程中,极易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毒刑,严重侵害他们的诉讼权利."无罪推定"也不是十全十美,其可能使罪犯漏网之处,对案侦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是一种挑战.但是这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真正贯彻,是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冤案的一种选择,是建立依法治国的一种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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