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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18:32

昨日,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报11月6日曾报道)进行了细解。

《规则》中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但是,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

“比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车祸中无责的B货车因“逃逸”情节,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对涉及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作了规定。非机动车尤其是电马儿骑行者要注意: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不管是被撞还是撞人,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骑行者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


类别:法制在线 | 添加到搜藏 | 浏览() | 评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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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18:33 | 回复
四川交通厅厅长一家人被撞成半死,在没有处理前也不能离开现场去医院抢救吗?
 
2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18:47 | 回复
学习!
 
3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19:25 | 回复
好!有利维护合法权益---------
 
4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19:47 | 回复
晚 上 好!!
轻轻的问候,带来我真切的关怀;
简短的文字,捎去我真切的问候;
浓浓的友情,传递我诚挚的祝愿;
深深地祝福,送上我美好的心愿:
祝朋友天天开心 快乐! 幸福平安!
 
5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20:41 | 回复
对车行 对人不行 要以人为本
 
6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22:42 | 回复
问的好
命不值钱了
保护现场把
 
7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22:52 | 回复
不像话
 
8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10:29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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