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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1:32


人民法院报:《最高法授予汪治平等53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看后让在下不禁感慨万千!最高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这初衷是好的;然而,在看到此网页第二页时,却像吃了一个苍蝇!最高院竟然将“王旭军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也列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其中!这是咋了?为什么?

    负责任地讲:其余52位我不了解;而王旭军!我却十分熟悉,可以说:刻骨铭心呐!我见其6次以上,与其谈话3次之多;有一次在内蒙古电视台的新闻中,还看到过其人的光辉形象(就是上图给人们上课的男士)!这小子,是内蒙东部区人,据说是“什么名牌的法学研究生”,其和我说,其出生贫寒,云云云云--------!

    其实这王旭军狗屁不是的!王旭军原来是“内蒙高院行政庭的官员”,在审理“包头王文广行政许可纠纷案”时,极其不负责任!似乎当时的内蒙高院行政庭庭长、副庭长,也任其摆布;在与笔者3次“约谈中”,没有一点人民法官的风度;严厉有加,凶神恶煞!

    就是这小子强奸了、玷污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就是这小子强奸了、玷污了尊敬的胡锦涛主席的行政许可法 !您不信吗?请看下面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是双刃剑”!!!!

                        王文广(身份证号:150203195008050017);

                                     2001年12月9日  于包头市

 

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一

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二

 

最高法授予汪治平等53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2011年12月02日 10:58:1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新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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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马卫国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

赵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内蒙古自治区

王旭军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辽宁省

杨佩正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市

吴偕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惠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江苏省

李后龙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剑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茅仲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梁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徐建新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

任 寰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

叶炳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许俊强 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

郭 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胡淑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

孟祥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

张爱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贵龙 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王韶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

张忠斌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群星 武汉海事法院

湖南省

李 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宇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广东省

王在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胡志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程春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杜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新调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

熊大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重庆市

黄明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小林 荣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谢商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刘 楠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

康宝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

茹作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蒋新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二案,在下在这里严肃地指出,以上这些法律法规都是2004年7月1日颁布的!而就本“行政许可纠纷案”的包头中院一审、内蒙高院二审审理统统地在2004年7月1日以后!问题来了——————包头中院一审、内蒙高院二审审理本“行政许可纠纷案”时,统统地依据下位法、过时的两个国务院部委文件审理本案,我以为:这是包头中院、内蒙高院有意诋毁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胡锦涛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更客观地看这是包头中院、内蒙高院故意欺辱胡锦涛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胡锦涛主席本人的!——————不顾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方针、政策、法令,包头中院、内蒙高院要另立山头、搞封建割据吗?!包头中院、内蒙高院是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的,应该属于“九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之列的;



 
2011-11-25 2:16


看到近日新华网发表了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在京召开、 人大法工委: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两篇文章,其实笔者是应该感到欢欣鼓舞的;因为这两篇文章侧重点虽有不同,然而结尾却都有一句共同的话:“会议还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由此足见中央对“做好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叫我心烦、心痛的是:这话八年前就在国务院的正式法规中,以及人民日报的头版就有吖!八年了------!

    一个抗日战争的周期————为什么包头昆区人民政府、包头人民政府、内蒙古人民政府,就是扛着不贯彻落实?这是咋了?为什么?

    新华网 (2003-11-07 07:48:19)国务院学习《行政许可法》 温家宝说:“要抓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对需要立法的要抓紧立法。同时,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法规范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清理的工作要在明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三要抓好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

    公元2003年代10月27日,人民日报的头版第三条(见下图)《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中说:“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还有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得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等等,无一不表明中国政府清理“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的态度与决心;

    就在这些法规或者文件下达以后,笔者曾经拿着这些文件,就有关自己的包头昆区政府【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红头文件(见下图)向包头昆区政府政法委、包头政府政法委、内蒙政府政法委申诉,恳请人民政府机关依《行政复议法》予以复议,结果人家不理不睬、推三阻四的!

   叫人特别气愤的是:就在今年一月份,我拿着包头昆区政府【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红头文件,去包头政府政法委恳请就此“清理”!专司“清理工作”的白姓科长,竟然说:“这不是规范性文件”(证据在手)!!!!

    是可忍!孰不可忍?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这是咋了?为什么?包头昆区人民政府、包头人民政府、内蒙古人民政府,何时才能“依法行政”?!

    为什么包头昆区人民政府、包头人民政府、内蒙古人民政府,就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就是扛着不贯彻落实?这是咋了?为什么?

                        王文广(身份证号:150203195008050017);

                                     2001年11月23日  于包头市

 这是公元2003年代10月27日,人民日报的头版第三条的照片;

这是包头昆区政府给我的有瑕疵的行政许可文件!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278697683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同时是内蒙、包头、昆区政府违法之证。链接: 行政许可法

 
2011-11-25 2:13


看到近日新华网发表了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在京召开、 人大法工委: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两篇文章,其实笔者是应该感到欢欣鼓舞的;因为这两篇文章侧重点虽有不同,然而结尾却都有一句共同的话:“会议还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由此足见中央对“做好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叫我心烦、心痛的是:这话八年前就在国务院的正式法规中,以及人民日报的头版就有吖!八年了------!

    一个抗日战争的周期————为什么包头昆区人民政府、包头人民政府、内蒙古人民政府,就是扛着不贯彻落实?这是咋了?为什么?

    新华网 (2003-11-07 07:48:19)国务院学习《行政许可法》 温家宝说:“要抓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对需要立法的要抓紧立法。同时,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法规范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清理的工作要在明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三要抓好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

    公元2003年代10月27日,人民日报的头版第三条(见下图)《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中说:“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还有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得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等等,无一不表明中国政府清理“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的态度与决心;

    就在这些法规或者文件下达以后,笔者曾经拿着这些文件,就有关自己的包头昆区政府【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红头文件(见下图)向包头昆区政府政法委、包头政府政法委、内蒙政府政法委申诉,恳请人民政府机关依《行政复议法》予以复议,结果人家不理不睬、推三阻四的!

   叫人特别气愤的是:就在今年一月份,我拿着包头昆区政府【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红头文件,去包头政府政法委恳请就此“清理”!专司“清理工作”的白姓科长,竟然说:“这不是规范性文件”(证据在手)!!!!

    是可忍!孰不可忍?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这是咋了?为什么?包头昆区人民政府、包头人民政府、内蒙古人民政府,何时才能“依法行政”?!

    为什么包头昆区人民政府、包头人民政府、内蒙古人民政府,就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就是扛着不贯彻落实?这是咋了?为什么?

                        王文广(身份证号:150203195008050017);

                                     2001年11月23日  于包头市

 这是公元2003年代10月27日,人民日报的头版第三条的照片;

这是包头昆区政府给我的有瑕疵的行政许可文件!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278697683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同时是内蒙、包头、昆区政府违法之证。链接: 行政许可法

 
2011-11-08 0:09


今天早上我发现蚂蚁公民律师在其博客上,将在下赫然与其他名家在其民主斗士的舞台一栏中,列包头王文广为“上访专业户”————此举确确实实碰着了在下60多年的“陈醋坛子”,人生在世干什么不好呢?!在新浪平台落个“上访专业户”的“美名”,所谓何来?!不过此律师对在下赐予“民主斗士”的头衔,我乐于领受的;

   这几天正值“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辛亥革命”———— 所谓何来?正是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先锋为中华民族争取“民主与自由”的斗争史、光荣史!中国两岸人民齐声称谓“中山先生为国父”,是有着十分丰富的历史内涵与现实的、历史意义的;

   可悲、可叹的是:”“辛亥革命”已逾“百年”(为此中国人民抛头颅洒热血的少吗?!),而中华民族争取“民主与自由”却姗姗来迟!!!!这是咋了?为什么————?!当今的“宰相大臣”、中国人民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也坦诚:“司法不公”(而法律应该是保障“民主与自由”的底线!)!这是咋了?为什么————?!难道要现代的中华民族为争取“民主与自由”,为争取“法律的正义、公正、公平”,也去抛头颅洒热血吗?!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做到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当今的“宰相大臣”、中国人民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的原话;这样做————难吗?!

  中国共产党当然是一个“组织”或者说是“执政党”!“任何个人”,当然包括胡锦涛先生、温家宝先生的;“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更对头了!因为:“宪法”、“法律”是包括前刘少奇委员长(党的副主席、国家主席),现在的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常委)制定的!!!!法律,则可强可弱,可软可硬,可揉可捏,可扁可圆”————是反党、反动的!!!!

   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文责自负  即日写于包头



















 
2011-10-17 1:06


今天早上我发现蚂蚁公民律师在其博客上,将在下赫然与其他名家在其民主斗士的舞台一栏中,列包头王文广为“上访专业户”————此举确确实实碰着了在下60多年的“陈醋坛子”,人生在世干什么不好呢?!在新浪平台落个“上访专业户”的“美名”,所谓何来?!不过此律师对在下赐予“民主斗士”的头衔,我乐于领受的;

   这几天正值“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辛亥革命”———— 所谓何来?正是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先锋为中华民族争取“民主与自由”的斗争史、光荣史!中国两岸人民齐声称谓“中山先生为国父”,是有着十分丰富的历史内涵与现实的、历史意义的;

   可悲、可叹的是:”“辛亥革命”已逾“百年”(为此中国人民抛头颅洒热血的少吗?!),而中华民族争取“民主与自由”却姗姗来迟!!!!这是咋了?为什么————?!当今的“宰相大臣”、中国人民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也坦诚:“司法不公”(而法律应该是保障“民主与自由”的底线!)!这是咋了?为什么————?!难道要现代的中华民族为争取“民主与自由”,为争取“法律的正义、公正、公平”,也去抛头颅洒热血吗?!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做到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当今的“宰相大臣”、中国人民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的原话;这样做————难吗?!

  中国共产党当然是一个“组织”或者说是“执政党”!“任何个人”,当然包括胡锦涛先生、温家宝先生的;“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更对头了!因为:“宪法”、“法律”是包括前刘少奇委员长(党的副主席、国家主席),现在的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常委)制定的!!!!法律,则可强可弱,可软可硬,可揉可捏,可扁可圆”————是反党、反动的!!!!

   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文责自负  即日写于包头



















 
2011-10-08 6:17


我为新华网发表检察日报《九部门建立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叫好!

   我为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如此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之政容将合力“建立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呐喊!

   我刚才查过《新华字典》,就“渎”字,其解释说:1、水沟,小渠。2、亵渎,轻慢,对人不恭敬。就“渎职”其解释说: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错误;就“侵”字,其解释说:1、侵犯,夺取别人的权利:侵害,侵吞------;就“权”字,其解释说:1、权力,权柄,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权,有权处理这件事------;

   其实古今中外的政权,没有一个不高举“为人民服务”的牌子的,即使自己是“反人民”的,它也会高举“为人民服务”的牌子的(例如:利比亚原政府以及现在政府、美国政府、日本政府、台湾政府、等等);而我国政府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完备法律体系的政权,按理说,是不应该出现“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现象的!然而残酷的、客观的、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却实实在在存在着大量的“政府机关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现象————有的甚至很严重!

   去年三月份,包头中院立案二庭庭长苏燕平告诉我:“你的案子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下的“行政许可纠纷案”发生在2001年,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已六年之久!),据包头中院立案二庭庭长苏燕平讲:“你的案子属于自治区十七、八个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之一”;按法、按理说,包头中院没有权力再审本案,然而有义务、有职责向其上级机关内蒙高院以及最高院反映情况吧?!以此案促成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何乐而不为呢?!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包头中院却反其道而行之:声言再给在下50000元“封口费”,在强权中让我写下所谓“承诺书”与“协议书”(所谓“承诺书”与“协议书”————本人复印一份,人民法院也不准许!!!!);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您见过打着骂着给您塞人民币的吗?!!!(在下只好灰溜溜逃出人民法院,至今也不敢拿包头中院的钱————您难道不爱“万能的”人民币的吗?!);我以为:在这里再提宪法、法律,就是奢侈了!因为老百姓接人待物都须符合“自然规律”的,难道人民法官“不食人间烟火”呼?!————说到底,再好的法律法规,都须自然规律制约或者检验的!再好的《判决书》都须历史的公正、正义的阳光检验的!难道不是吗?!

   在下在此以法律的名义向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如下主张:    

    一、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贸易局(原包头市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20011红头文件的形式,给包头市昆区天马制刷厂下发【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批复即行政许可文是有瑕疵的;是有悖于行政许可法278697683条的;依《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贸易局应该依法“清理”,而且包头市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是有“领导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因此就【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批复即行政许可文件清理与否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包头市政府,昆都仑区经济贸易局是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的,应该属于“九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之列的;

    二、包头质监局,包头环保局给我的、给包头中院本案一审时的两份《答辩状》;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位法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国经贸技术(2001440]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之司法解释;难道如此这般,就能维护政府的光辉形象与尊严吗?!我以为:包头中院、内蒙高院的法官在将包头市环保局推向“不依法行政”的绝路与死路啊!!!!因此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二案是否违法问题,不仅仅事关胡锦涛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尊严与权威问题,更是事关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即:WTO)的重大政治命题的!包头质监局,包头环保局,包头中院、内蒙高院是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的,应该属于“九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之列的;  

    三、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二案,我曾经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两份《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内检民行不立(20066][内检民行不立(20076],毫不客气地诋毁胡锦涛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是经典的、显而易见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的,应该属于“九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之列的; 

    四、《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明确要求:“凡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要抓紧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又一时不能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报国务院发布决定”;

    在下在这里严肃地指出,以上这些法律法规都是2004年7月1日颁布的!而就本“行政许可纠纷案”的包头中院一审、内蒙高院二审审理统统地在2004年7月1日以后!问题来了——————包头中院一审、内蒙高院二审审理本“行政许可纠纷案”时,统统地依据下位法、过时的两个国务院部委文件审理本案,我以为:这是包头中院、内蒙高院有意诋毁上位法——————胡锦涛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更客观地看这是包头中院、内蒙高院故意欺辱胡锦涛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胡锦涛主席本人的!——————不顾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方针、政策、法令,包头中院、内蒙高院要另立山头、搞封建割据吗?!包头中院、内蒙高院是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的,应该属于“九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之列的; 

    重要提示:关于本案的证据以及《再审申请书》,请各位看官链接: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一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二 衷心恳请各位看官多提宝贵意见!深深地鞠躬!

   “做到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共产党当然是一个“组织”或者说是“执政党”!“任何个人”,当然包括胡锦涛先生、温家宝先生的;“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更对头了!因为:“宪法”、“法律”是包括前刘少奇委员长(党的副主席、国家主席),现在的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常委)制定的!!!!“法律,可强可弱,可软可硬,可揉可捏,可扁可圆”————是反党、反动的!!!!

    邓小平时代单纯强调“经济速度”,而今“高层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是“并重”————值得可喜可贺!!!!

    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见鬼去吧!!!!

    让我们努力学习,共同提高!
    法律应该有一言九鼎的效果;若不然,就是形同虚设,就谈不上法律的权威、尊严、统一;就是空话!废话!!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让我们同心协力,上下一道为建设“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而战斗吧!!!! 

    在此让我们共同在上帝面前祈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系是彰显其尊贵、尊严、权威、公正、正义、统一的时候啦------------!!!!

                                        文责自负  即日写于内蒙包头

 关于本案的重要链接:

    A:我于20080329看电视得知(李梓萌播出):“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329播出):新华社消息:新加坡研究人员日前在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该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      责编:程冲 链接:http://news.cctv.com/xwlb/20080329/101765.shtml

        B:我于20080329在新华网看到消息:“新科研人员发现塑料废品转为能源新方法  CCTV.com 20080328 12:2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吉隆坡3月28日电(记者李雯)新加坡研究人员27日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广泛利用这种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 新加坡Enviro-Hub公司的研究人员穆赫德·安萨里介绍说,以塑料袋为代表的塑料废品大量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但目前只有30%的塑料废品被回收,剩下的或被燃烧或被掩埋在地下。该公司开发的新方法将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其方法是先将塑料废品分类、洗涤、晾干并压碎,随后与一种特制的催化剂混合并加热至360摄氏度,最终使塑料废品分解为80%的液态烃类燃料、15%的液态石油气和5%的焦炭,而分解后的这3种物质都可以作为能源再次循环使用。2007年12月,该公司投资150万新加坡元(约合111万美元)建成了新加坡第一个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的工厂,工厂具有3万吨塑料废品的年处理能力。

链接:http://news.cctv.com/world/20080328/102977.shtml

    在此我郑重地向最高院提供以上关于本案的新证据,以推翻内蒙古高院反动的《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法律文书;因其破坏了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

因为:白色污染有百害而无一利,会对祖国的城市、山河、农田造成现实的、长期的、潜在的污染,被人们深恶痛绝;前几年沸沸扬扬的北京圆明园湖底铺衬塑料模事件,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效益比较原则,消灭白色污染废塑料炼油利大于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即便有点污染(其实污染是可控的!!),现代科技解决不了,不是也有许多变通的办法吗?;    我不信神七可以上天,中国人对消灭白色垃圾却无奈呼?

新加坡科研人可以废塑料炼油;我们中国人当然可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给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一说,就是最好的注解;何况中国人呼?!2009年元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最好的注释。


         C 以以上向最高院提供有关本案的第一、二份新证据,结合本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推翻违反胡锦涛的《行政许可法》的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二案!!!!

    公元2010915央视一套《焦点访谈》与本案有着重大关切!!!————《医疗废物流向何方》;本期节目主要内容:医院的医疗废弃物具有一定的感染性和毒性,所以要进行专业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规定从2004年开始,全国市级以上的城市都陆续建起了专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本期节目记者走访河南省周口市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调查发现周口市的一些医疗单位为了自己的小利,不顾公众安全健康的大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医疗废物被违规处置,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焦点访谈2010-09-15

链接:http://bugu.cntv.cn/news/talk/jiaodianfangtan/classpage/video/20100915/100841.shtml

       2010915日央视一套《焦点访谈》,暴露了河南省周口市“一些医疗单位为了自己的小利,不顾公众安全健康的大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医疗废物被违规处置,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的问题;

    这里的问题在于:

    (1),据我观察,此类问题不但河南省周口市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同样存在!!!!此事是事关中国人健康的重大的严重的大事,事关“公共利益”;

    (2),前“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证据6:限制炼油的【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说话不算数,顶如放了屁!

   (3)、我国已经参加了“世贸组织”!我国政府为什么不能像新加坡学习,在“废塑料炼油”上学习?!这样既解决了能源问题,又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何乐而不为呢?!

   (4)、须知:一切废塑料是放错了地方的能源啊!!!!

   此证据希望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啊!!!!

 

相关链接之一:专题:领导人日志进入[新闻联播]> [视频]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新闻联播):

    本台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决定取消和下放184项行政审批项目。

    会议指出,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和政策,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树立新的开发理念,把以人为本、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基本原则,坚持优化结构、保护自然、集约开发、协调开发、陆海统筹,科学开发国土空间,构建城市化战略格局、农业发展战略格局和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力争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空间开发格局清晰、空间结构优化、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缩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的目标。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在国家层面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并明确了各自的范围、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国家优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率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发挥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国家重点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增强产业和要素集聚能力,加快推进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逐步建成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全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增长极;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等农业主产区要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和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等生态系统、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的国家限制开发的生态地区,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1300多处国家禁止开发的生态地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制定完善法规政策和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处理好主体功能区与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会议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会议决定,在此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18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1项。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下一步,要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研究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传承与传播等保存、保护制度。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编:刘一

链接:http://news.cntv.cn/china/20100612/103172.shtml

相关链接之二: [视频]李克强强调加快推广循环经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今天实地考察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并主持召开循环经济工作座谈会。他指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广循环经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努力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中化集团盈创再生资源公司是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通过回收利用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旧塑料,采用先进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用途广泛的新材料、新产品。李克强走进车间和展厅,仔细察看粉碎、清洗、净化、切割等生产过程,参观聚酯切片、纤维长丝等再生材料及其制品,鼓励企业再接再厉,拓展回收渠道,完善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技术水平,探索节约、环保、增效一举多得之路,把循环经济产品做多做精,所循环经济产业做大做强。

  座谈会上,李克强认真听取有关地方、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他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任务。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态化、绿色化改造,把资源吃干榨尽,使废弃物变废为宝,对企业来讲,可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全社会来讲,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素质和发展质量,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要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与培育新兴产业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李克强指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面向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大大宗废旧物资回收力度,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和循环使用。加快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粗放增长。发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资源集约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大力改造传统产业,广泛推行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积极发展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装备和服务,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李克强说,循环经济是一项新生事物,是从理念到路径、从模式到方法的一种创新,要加强规划引导,健全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使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消费和政府经济管理的自觉行动。

 责编:刘一链接:http://news.cntv.cn/china/20100514/103972.shtml

 

 



 










  

九部门建立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2011年09月30日 16:08:05 来源: 检察日报【字号收藏打印关闭

    9月26日下午,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在京召开会议,宣布建立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

  建立由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是党中央根据当前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形势,提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任务和查办案件重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中突出问题的调查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由各单位一名部级领导同志担任成员、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任召集人。

  查办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和组成人员、联络员名单,审议通过了联席会议制度,听取了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强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抓好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新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在会议上讲话,他从六个方面总结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中央政法委1月17日协调会议以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重视和支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二是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查办案件力度进一步加大。三是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重点突出。四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进一步提高。五是加强机制制度建设,着力构建破解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长效机制。六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增加编制,配强了干部,侦查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邱学强表示,检察机关将根据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配合,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的指导,始终把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作为首要任务,下大力气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工作制度,抓紧完成尚未办结的各项工作机制,努力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徐盈雁)

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30/c_122113115.htm

 

 
2011-10-06 17:03



     瞭望的《高层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是一篇很解渴的文章,盗用一句时髦的话:“别人解渴不解渴,我不知道;反正我很解渴”!

    生活富裕了,一些人们喜欢养狗、溜狗;狗的基本特性是:哪个给它吃喝,狗就对哪个好,表现在其听话、顺从;我活了60多岁了,没有见过一条不听主人话的狗,倘若狗咬主人,主人还继续养狗,那么这主人一定是“神经病”,这狗一定有“狂犬病”;其实,人类的生存轨迹与动物界差不多的,只不过人类比其它动物有思想罢了,须讲良心,须讲诚信,须讲道德,等等;倘若有些人连“须讲良心,须讲诚信,须讲道德”这三条,也做不到,那么就实实在在“猪狗不如”啦------!

    我国的法官,叫人民法官;我国的检察官,叫人民检察官;我国的公务员,叫人民政府官员,这不应该有异议的;这些人应该是中国人的“精英”,他们的吃喝拉杂、甚至娶老婆,都是“纳税人”的义务;当然这些人是“上级领导任命的”,但基础条件是必须“忠于人民”,因为胡锦涛主席在司法界“三个至上”的指示中有“人民的利益至上”一说;再者由于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系,我想:这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系更应该在全世界人民面前彰显其尊贵、尊严、权威、公正、正义、统一等等;

    可悲、可叹的是: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切切实实存在着严重的“司法不公”问题!!!!难道是上访者或者普通老百姓的过错吗?!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究竟是谁,在主导这一切?

    温家宝先生曾讲过:“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以为这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现阶段我们前进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也曾经遇到过,比如社会保障问题、住房问题、贫富差距问题、腐败问题、司法公正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权力监督问题,等等。

   在下以为:此话最后的话最重要!即:“司法公正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权力监督问题”————因为温总理曾经讲过一句至理名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温家宝:“当前我们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哪些呢?我以为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努力解决发展的不稳定、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的问题。二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认真解决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做到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下以为:此话最后的话最重要!即:“做到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共产党当然是一个“组织”或者说是“执政党”!“任何个人”,当然包括胡锦涛先生、温家宝先生的!“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更对头了!因为:“宪法”、“法律”是包括前刘少奇委员长(党的副主席、国家主席),现在的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常委)制定的!!!!法律,可强可弱,可软可硬,可揉可捏,可扁可圆”————是反党、反动的!!!!

   邓小平时代单纯强调“经济速度”,而今“高层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是“并重”————值得可喜可贺!!!!

    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见鬼去吧!!!!

    让我们努力学习,共同提高!
    法律应该有一言九鼎的效果;若不然,就是形同虚设,就谈不上法律的权威、尊严、统一;就是空话!废话!!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让我们同心协力,上下一道为建设“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而战斗吧!!!! 

    在此让我们共同在上帝面前祈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系是彰显其尊贵、尊严、权威、公正、正义、统一的时候啦------------!!!!

                                        文责自负  即日写于内蒙包头

 

高层部署法治政府建设 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
2011年09月24日 12:43:40 来源: 瞭望【字号收藏
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 alt="高层部署法治政府建设 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 src="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 width=1 height=1 real_src="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
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 alt="高层部署法治政府建设 强调与经济建设并重" src="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 width=1 height=1 real_src="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

 

法治政府建设下一步

    各级政府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像注重经济建设那样注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成效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来自高层的信息显示,就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把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向深入,将成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心。

    今年3月,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明确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去年8月,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日前,中组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作了随班采访。

    在此次研讨班上,国务院领导在肯定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的同时,还提出“两大差距”:法治政府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很大差距。

    高层强调,各级政府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像注重经济建设那样注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政府负责人要做到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按照高层要求,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挂帅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定期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一个精通法律、精干高效的法制机构和一支素质过硬、勇于任事的政府法制干部队伍,也提上了日程。

    抓紧立、改、废

    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当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备,但高层对此并不懈怠,指出立、改、废任务依然很重,根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该立法的加快立法,该配套的抓紧配套,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尽快废止。

    其具体表现如:有的领域行政法规体系的制定尚有空白,无法可依;有的领域内容未能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修订;有的领域配套法规未及时跟上;有些法规之间衔接不够,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有的行政立法和规则尚未完全消除“部门利益”,借“法”扩权、以“法”争利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依法打架”甚至违法损害公民权利、不当增设公民义务的现象。

    高层指出,当前要着力完善行政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要坚持民主立法,改进政府立法方式,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体现人民群众意见的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确保出台的法律制度“有用、管用、好用”。

    高层还要求,要强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定期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将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在过去国务院层面数次大规模清理的基础上,去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并把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应此次专题研讨班举办方之邀,湖南省省长助理袁建尧在介绍湖南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列了一组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地方政府规定性文件清理任务之重。2008年以来,湖南两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11万件,其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达4.6万件,2009年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后,规范性文件同比下降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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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新华法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4/c_122082128.htm

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一

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二

新证据9: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


         A:我于20080329看电视得知(李梓萌播出):“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329播出):新华社消息:新加坡研究人员日前在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该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      责编:程冲 链接:http://news.cctv.com/xwlb/20080329/101765.shtml

        B:我于20080329在新华网看到消息:“新科研人员发现塑料废品转为能源新方法  CCTV.com 20080328 12:2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吉隆坡3月28日电(记者李雯)新加坡研究人员27日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广泛利用这种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 新加坡Enviro-Hub公司的研究人员穆赫德·安萨里介绍说,以塑料袋为代表的塑料废品大量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但目前只有30%的塑料废品被回收,剩下的或被燃烧或被掩埋在地下。该公司开发的新方法将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其方法是先将塑料废品分类、洗涤、晾干并压碎,随后与一种特制的催化剂混合并加热至360摄氏度,最终使塑料废品分解为80%的液态烃类燃料、15%的液态石油气和5%的焦炭,而分解后的这3种物质都可以作为能源再次循环使用。2007年12月,该公司投资150万新加坡元(约合111万美元)建成了新加坡第一个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的工厂,工厂具有3万吨塑料废品的年处理能力。

链接:http://news.cctv.com/world/20080328/102977.shtml

    在此我郑重地向最高院提供以上关于本案的新证据,以推翻内蒙古高院反动的《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法律文书;因其破坏了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

因为:白色污染有百害而无一利,会对祖国的城市、山河、农田造成现实的、长期的、潜在的污染,被人们深恶痛绝;前几年沸沸扬扬的北京圆明园湖底铺衬塑料模事件,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效益比较原则,消灭白色污染废塑料炼油利大于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即便有点污染(其实污染是可控的!!),现代科技解决不了,不是也有许多变通的办法吗?;    我不信神七可以上天,中国人对消灭白色垃圾却无奈呼?

新加坡科研人可以废塑料炼油;我们中国人当然可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给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一说,就是最好的注解;何况中国人呼?!2009年元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最好的注释。


         C 以以上向最高院提供有关本案的第一、二份新证据,结合本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推翻违反胡锦涛的《行政许可法》的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二案!!!!

    公元2010915央视一套《焦点访谈》与本案有着重大关切!!!————《医疗废物流向何方》;本期节目主要内容:医院的医疗废弃物具有一定的感染性和毒性,所以要进行专业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规定从2004年开始,全国市级以上的城市都陆续建起了专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本期节目记者走访河南省周口市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调查发现周口市的一些医疗单位为了自己的小利,不顾公众安全健康的大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医疗废物被违规处置,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焦点访谈2010-09-15

链接:http://bugu.cntv.cn/news/talk/jiaodianfangtan/classpage/video/20100915/100841.shtml

       2010915日央视一套《焦点访谈》,暴露了河南省周口市“一些医疗单位为了自己的小利,不顾公众安全健康的大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医疗废物被违规处置,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的问题;

    这里的问题在于:

    (1),据我观察,此类问题不但河南省周口市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同样存在!!!!此事是事关中国人健康的重大的严重的大事,事关“公共利益”;

    (2),前“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证据6:限制炼油的【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说话不算数,顶如放了屁!

   (3)、我国已经参加了“世贸组织”!我国政府为什么不能像新加坡学习,在“废塑料炼油”上学习?!这样既解决了能源问题,又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何乐而不为呢?!

   (4)、须知:一切废塑料是放错了地方的能源啊!!!!

   此证据希望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啊!!!!

 

相关链接之一:专题:领导人日志进入[新闻联播]> [视频]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新闻联播):

    本台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决定取消和下放184项行政审批项目。

    会议指出,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和政策,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树立新的开发理念,把以人为本、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基本原则,坚持优化结构、保护自然、集约开发、协调开发、陆海统筹,科学开发国土空间,构建城市化战略格局、农业发展战略格局和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力争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空间开发格局清晰、空间结构优化、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缩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的目标。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在国家层面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并明确了各自的范围、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国家优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率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发挥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国家重点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增强产业和要素集聚能力,加快推进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逐步建成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全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增长极;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等农业主产区要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和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等生态系统、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的国家限制开发的生态地区,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1300多处国家禁止开发的生态地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制定完善法规政策和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处理好主体功能区与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会议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会议决定,在此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18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1项。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下一步,要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研究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传承与传播等保存、保护制度。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编:刘一

链接:http://news.cntv.cn/china/20100612/103172.shtml

相关链接之二: [视频]李克强强调加快推广循环经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今天实地考察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并主持召开循环经济工作座谈会。他指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广循环经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努力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中化集团盈创再生资源公司是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通过回收利用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旧塑料,采用先进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用途广泛的新材料、新产品。李克强走进车间和展厅,仔细察看粉碎、清洗、净化、切割等生产过程,参观聚酯切片、纤维长丝等再生材料及其制品,鼓励企业再接再厉,拓展回收渠道,完善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技术水平,探索节约、环保、增效一举多得之路,把循环经济产品做多做精,所循环经济产业做大做强。

  座谈会上,李克强认真听取有关地方、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他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任务。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态化、绿色化改造,把资源吃干榨尽,使废弃物变废为宝,对企业来讲,可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全社会来讲,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素质和发展质量,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要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与培育新兴产业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李克强指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面向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大大宗废旧物资回收力度,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和循环使用。加快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粗放增长。发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资源集约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大力改造传统产业,广泛推行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积极发展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装备和服务,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李克强说,循环经济是一项新生事物,是从理念到路径、从模式到方法的一种创新,要加强规划引导,健全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使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消费和政府经济管理的自觉行动。

 责编:刘一链接:http://news.cntv.cn/china/20100514/103972.shtml


 
2011-09-15 10:35


    我觉得将以上二图放在一起观看十分有趣!一图说:“法律是稻草人”,法律是蜘蛛网,大苍蝇触犯没事;小苍蝇却给逮着”;二图说:“维护法律尊严”————这真叫人哭笑不得哇,然而这两图确确实实是中国“法制社会”或者说“人治社会”客观存在啊!我十分看好1966年生人先后供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先生的这篇文章;因为此文生动、具体、形象,还解渴哦。

  法律是蜘蛛网,大苍蝇触犯没事;小苍蝇却给逮着”,大苍蝇者,有权有势的贪官污吏也;小苍蝇者,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是也。这话看似尖刻,却确确实实是中国“法制社会”或者说“人治社会”客观存在!“再想一想,在这样的社会,司法神像也只是个稻草人”,难道不是吗?!说话要有根有据:全国人大点灯熬蜡、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通过了、胡锦涛先生于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却“风里,雨里,晌晴白日,满幕星斗,都是这个固定姿势,很长时间了”晾着!这是为什么?!咋了?!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10.01.04) 却“风里,雨里,晌晴白日,满幕星斗,都是这个固定姿势,很长时间了”晾着!这是为什么?!咋了?!————我以为:这是“大苍蝇们”在欺负我这个“小苍蝇”,或者说是有人故意欺负胡锦涛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我的根据在于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一再版再审申请书(行政A 2011年)之

    “原来“砂器”寓意人与人之间感情的脆弱。后来读到纪伯伦《法律》一文,进一步增强了对“砂器”的印象。纪伯伦把法律喻为“砂器”————这样的推理小说是十分可怕的!但愿这推理小说不要干扰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啊!

   “如果稻草人成为司法的象征,那就只能吓鸟”————可以休矣!

   “大家心目中的法律,不过是一具具稻草人————可以休矣!

   “法律被制订出来,不是不够用,而是不管用”————但愿这事以后不要发生在中国大地;可以休矣!

   “司法者率先垂范,为草民树立违反法制的典范,没有人认为这是危机、这很严重””————但愿这事以后不要发生在中国大地;可以休矣!

   “司法者率先垂范,为草民树立违反法制的典范,没有人认为这是危机、这很严重””————但愿这事以后不要发生在中国大地;可以休矣!

   “违反法制的行为,没有人制止和纠正,也没有人去追究责任””————但愿这事以后不要发生在中国大地;可以休矣!

                                      文责自负即日写于包头

 

《法律稻草人》自序

    张建伟辽宁锦州人,1966年生,曾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二度,相隔五年)。获得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先贤,求立言,望尘莫及矣。著有《从消极到积极的实质的真正发现主义》、《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窦娥的“二度遇害”》、《阿Q之死的标本意义》、《法学之殇》等论文,以及《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刑事司法体制原理》等专著。学术随笔杂文集《法律皇帝的新衣》本文原文链接于张老师博客http://blog.legaldaily.com.cn/blog/?uid-2454044-action-spacelist-type-blog

   

麦田里,有个守望者,两臂左右伸展,头上一顶草帽。

风里,雨里,晌晴白日,满幕星斗,都是这个固定姿势,很长时间了。

在乡下,大人见惯,无动于衷;孩子见了,都喜欢;胆小的鸟儿都很怕。

久居尘嚣的城里人很少想起他。偶尔游玩到乡下去,一眼瞥见,无论老少,不分男女,会惊喜。

他没有名姓,只有身份。他是——稻草人。

我近来常常想起稻草人,不是爱起老圃春种秋收的生涯,也不是赋归去来辞的心情驱使,而是闲极生异想,觉得在一个不尊重法律的社会,法律只能吓鸟,不正像个稻草人?

再想一想,在这样的社会,司法神像也只是个稻草人。

在法律只是稻草人的社会,没有人相信,法律的正当程序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好办法。人们遇到麻烦即使求助于司法,也对司法存有疑虑,他们将希望寄托于明君、贤相和清官身上,他们又不完全相信自己真有遇上他们的好运气。他们求助于司法,又同时通过疏通关系去破坏、规避法制。他们永远会在不利于自己或者自己觉得不便的法律上加个但书,那是他们的一句口号:只我例外。

法律被制订出来,不是不够用,而是不管用。

司法者率先垂范,为草民树立违反法制的典范,没有人认为这是危机、这很严重。

违反法制的行为,没有人制止和纠正,也没有人去追究责任。

日本推理小说作家写过一本小说《砂器》,后来拍成电影。高中时我看这部电影,印象深刻的是影片开始时画面上一个小男孩双水从海水边捧来砂子,做成一个一个碗状器皿,小孩离开后,砂器逐渐风干,破碎,毁灭。初看这部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电影,对电影名字的寓意并不了解,对影片开始时的场景同样看不明白。多年后才恍然大悟,原来“砂器”寓意人与人之间感情的脆弱。后来读到纪伯伦《法律》一文,进一步增强了对“砂器”的印象。纪伯伦把法律喻为“砂器”:

 

   于是一个律师说,但是,我们的法律怎么样呢,夫子?

   他回答说:你们喜欢立法,

   却也更喜欢犯法。

   如同那在海滨游戏的孩子,勤恳地建造了沙塔,然后又嘻笑地将它毁坏。

   但是当你们建造沙塔的时候,海洋又送许多的沙土上来,

   到你们毁坏那沙塔的时候,海洋又与你们一同哄笑。

   真的,海洋常和天真的人一同哄笑。

 

这正是法律稻草人社会的状态,自己制定法律又自己去破坏它。在这样的社会,几乎没有人会傻头傻脑要求兑现法律——那本来是国家或者社会的最庄严、最守信的承诺。

大家心目中的法律,不过是一具具稻草人。

人们看着他,可以熟视无睹,他从来不会来找麻烦,也不会找那些作奸犯科者的麻烦,执法者足够懈怠,或者作奸犯科者有足够的势力,法律与所有的人、尤其与背景特殊的人可以相安无事,井水不犯河水。

如果稻草人成为司法的象征,那就只能吓鸟。巴尔扎克用蜘蛛网来表达意思的意思,他说:“法律是蜘蛛网,大苍蝇触犯没事;小苍蝇却给逮着。”其实,早在公元前600年,安纳哈瑞西斯就曾说过同样的话:“法律很像蜘蛛网,小而无力的东西落在上面立刻被粘住;但是大的东西落上了,便挣扎网孔而逃之夭夭。”如果法律只是用于吓鸟,如同蜘蛛网只粘住小而无力的东西,那么法律还会得到尊重吗?

可惜,看起来没有多少人整天忧国忧民地想这些道理,他们人们看着一具具稻草人树立在田里,无动于衷,心情愉快。

一年又一年,都是如此,法律稻草人的社会看起来太平而正常。

这不是噩梦,只是讲得不太美妙的童话,一点也不可怕,真的,根本就不是,噩梦

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fcbd670100qcsk.html


 
2011-09-12 23:04
 
2011-09-12 23:03

没有建议权就没有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7:28 燕赵晚报
http://news.sina.com.cn/o/2007-11-02/072812831114s.shtml

  “当政务监督员,不仅仅是下发督查通知书,如果发现公务员犯错违纪,出现大问题,还有权向纪委、监察局建议,要求其对公务员作出记过、记 大过、引咎辞职、开除公职等处罚。”昨日,成都市成华区正式颁布《政务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员等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工 作人员进行监督。(11月1日《华西都市报》)

  一般来说,监督权可分解为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监督权都会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权利,在现实中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具体说,如果缺少了知情权,真相将成为隐藏的秘密,公众无从得知自然无从监督;如果缺少了表达权,则即使公众知道事实的全部,他们依旧不能成为 舆论的主体,因为没有表达,个人的意见就无法成为汇成舆论的意见;而如果缺少了建议权,就算知情权与表达权兼备,监督权依然很难实现。

  在《政务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中,监督者的建议权得到了保障。这就意味着,当出现公务员犯错违纪的问题时,监督者有权建议纪委等相关 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在权责对等的考量中,犯错违纪的行为必须付出成本。面对监督者的建议,监管部门将难有借口回避舆论的监督,至少他们为被监督者进行辩护 的成本将大大提高。

  事实上,建议权也就是问责权。因为,监督者建议的方向不是表扬,而是追究责任。如果建议权能够实现,问责权也可以得到实现。相反,若没有建议权,则监督者只能充当信息的供给者,至于管理部门在得到信息后如何处理,监督者就无法插嘴。

  当然,建议权的落实并不能保证监督权的自然实现,在监督权的具体执行中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措施。只有在监督主体合适,建议权落实的前提下,舆论监督才能成为实质的权利。乾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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